斯博锐公司注册商标“斯博锐”专用权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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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博锐公司注册商标“斯博锐”专用权案胜诉
来源:爱家家居网   频道编辑:爱家家居网http://www.i-jjj.com   时间:2016-10-14 16:55:00

  高新技术企业东莞市斯博锐高分子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博锐公司)关于注册商标“斯博锐”文字及图形商标专用权遭某公司侵权后采取了系列的商标维权行动。据悉,“斯博锐”被侵权事件从去年12月份便已受到媒体聚焦《建材行业维权难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亟待完善》、《斯博锐六大优势从容应对市场激烈竞争》、《斯博锐:高新技术企业成仿冒重灾区 净化网络市场环境势在必行》等文章均提及“斯博锐”被侵权问题。

  近日,斯博锐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净化市场、建设市场和提振市场信心起到重要作用。

  该判决书认定:原告(斯博锐公司)主张保护的第8730983号“斯博锐”商标依法核准注册,且现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当给予保护。被告纳路特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未经授权许可私自将“斯博锐”“斯博锐直销”设定为百度推广中的关键词,导致公众在百度网站上输入该关键词所得第一项搜索结果链接到被告公司网站,误导公众对被告与“斯博锐”商标产生混淆,使得用户误认为随后链接的网站与斯博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致使本拟通过“斯博锐”关键词搜索斯博锐公司网站的网络用户误入被告公司网站,从而提升被告公司产品的曝光率,为其公司提供商业机会和交易。此行为严重侵犯了斯博锐公司对注册商标“斯博锐”所享有的专用权,依法应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法定赔偿限额内酌情确定被告纳路特公司赔偿斯博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30000元。

  关于商标专属权纠纷业内人士给出专业的解答,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侵权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通常,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被侵害,首要考虑的是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能否被公众清楚识别、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主要包括外观上的相似性与实质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除此之外,显著性及其他综合因素也应当作为商标是否侵权的考量范围。被告公司未经许可直接使用斯博锐公司注册商标“斯博锐”,这不仅侵犯了斯博锐公司注册商标权专用权,而且直接影响其销售渠道,造成利益损失,同时扰乱市场秩序。对此斯博锐公司负责人态度坚定的表示“在互联网时代,搜索引擎成了人们了解事物的重要途径。所以我们一直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净化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给不法分子以警示、杜绝类似事情再次发生。我们决不容忍任何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商标专用权是对整个行业负责,对企业自身负责,更是对消费者负责。”

  据悉,斯博锐公司是一家有着丰富经验的工业建筑材料研发制造企业,公司集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为一体,现已成功开发包括混凝土密封固化剂、彩色道路防滑系统、装饰性地面地坪、环氧地坪、水泥基耐磨材料、灌浆材料在内的六大产品系列,产品各项参数指标均达到国际标准,在全球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并荣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公司自成立18年以来,通过传播及推广,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客户涵盖国内外业内优质企业,如美的、格力、保利地产、万科地产、伊利、苏宁、保洁、中国联通、中国移动、雀巢、金龙鱼等等,得到客户高度赞誉。

  如今,互联网为主的经济环境,给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利益的驱使也萌生出对权利的侵害。只有像斯博锐公司一样,增强法律意识、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才能使企业自身乃至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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