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古城苗族婚前不见面
多数苗族地区婚姻自主程度较高,各地苗族青年都有以择偶为主要目的的传统的自由社交活动形式。湘西叫做“赶边边场”或“会姑娘”,黔东南苗族则称为“游方”,广西融水叫“坐妹”或“走寨”,黔西北称为“踩月亮”,黔中及一些西部苗族称为“跳花”、“跳场”等等。在这类社交活动中,青年男女可以三五成群地或者单独地、公开地或悄悄地对歌和交谈。以对歌的形式谈恋爱是苗族婚俗文化中最具代表性和富于民族色彩的风俗。一些苗族社区还有专供青年们谈恋爱的场所,如黔东南的游方坪、滇东北的姑娘房等。苗族青年择偶不重财产和家境,更看重个人才华和品性。
找到合适的恋人后双方即可交换定情物。结婚,一般情况下需征得父母的同意。在大多数苗族地区,青年自主婚姻与父母包办婚姻并存,这两种情况不一定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只看哪种倾向更重。一般来说,父母和子女都互相尊重和征求意见,强迫成婚的很少。而且社会习俗允许并维护青年人的自由选择。因此更多的情况是自由恋爱后由父母主持婚姻。具体步骤是,青年人谈好了,男方征求父母的意见后请媒人到女方家说亲。正常情况,女方父母不会反对,有时须用鸡卜来决定婚姻是否可行。一经说媒定亲,双方即商谈结婚日期和聘礼。结婚前,男方必须为女孩的舅家送一笔钱或其他财物,称“舅爷钱”。如果父母不同意,青年男女可以私奔,寻求亲属或社会力量的支持,时间长了,父母也就承认既成事实了。当然也有听从父母之命的,也有少数因父母包办酿成感情悲剧的。
还有一种形式就是抢婚或类似抢婚的形式。青年男女通过自由恋爱,愿作终身伴侣的,男方在某天夜里,邀约几个朋友或兄弟把女方带到或“抢”到家里来,即成婚姻。三天之后,才请个“全福”的老人带只鸡去给女方父母“报亲”,请他们认可这门婚事。然后双方商定“回门”(回娘家)办婚礼的日期和具体事宜。
苗族青年结婚的年龄一般在16~20岁之间,也有早婚的现象,大约在十四五岁,早婚夫妻通常要到双方成年方能同居。在婚姻选择上,同宗族(同姓氏)不婚,姑舅表婚优先,不同辈份不相通婚。不同民族甚至苗族不同支系间也基本上不通婚。 许多地区苗族有结婚当日夫妻不同房的习俗,新娘与送亲的陪娘及新郎的姐妹共度第一夜。有的地方办婚礼是主要在女方家。黔东南苗族有“不落夫家”(坐家)的习俗,即新娘回门后即长住娘家,仅在逢年过节或农忙时经召唤才回夫家小住,直到怀孕后才长住夫家。坐家时间长达一两年至四五年不等。
婚后因感情不合等原因可以离婚。一般地,提出离婚方须向对方赔礼赔钱。寡妇可以改嫁,也有地方有转房习俗,一般是同辈转房,但不带有强制性。苗族均为一夫一妻制家庭。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为苗族社会主要的家庭结构。女子与男子不管婚前婚后地位比较平等,在家庭事务中妇女有一定的发言权,但总体上还是男权社会。子女的血统从父,世系依父系计算,家庭财产按父系继承。苗族有父子连名制,现以黔东南为典型,其他地区多已不存。苗族有自己民族的姓氏,但是现在大多已通用汉姓。
阳朔壮族婚俗:"不落夫家"
不落夫家 听说福建的惠安女也有类似的风俗。但还是有区别的,壮族不落夫家的妇女有极大的自由,甚至还可以像未婚一样的和异性交往。例如:广西军阀陆荣廷的妻子谭氏就是一个“不落夫家”的妇女,而后和陆荣廷情投意合后改嫁的。壮族社会也没有什么特别的看法,一个名人竟然娶个二婚为正妻,而后荣华富贵也不离不弃,这在汉族简直是不可想象的 。
壮族社会普遍保留着结婚后、生育前“不落夫家”的婚姻 习俗。结婚的当天是在新郎家举行婚礼,并在当天晚上住在夫家,但第二天(有的地方是婚后第三日)新娘就得返回娘家居住。以后,只有到农忙时或节日期间才到夫家参加劳动或居住几天。这样要过两三年后,才可以长期到夫家居住下来。即回娘家长住,在此期间,当地俗称 “不坐家”或“不落夫家”,“布侬”语谓之“木厚真”,待怀孕后才正式到夫家生活,此时即称“坐家”或“落夫家”,“布依”语谓之“厚真”。此种婚姻习俗,不少方志中也有较详细的记载。如说:“依人”“婚日男往女家迎……多数送亲女伴送女至男家,佐二三日,夜间女伴同新娘共枕,新婿鲜能问津者,三日后新娘储婿归宁,母家亲宾,预置冷水于门,伺婿至门则尽量倾泼,须由水阵冲入,多淋漓而后快。一二日后婿归,女不归,已成惯例。遇农忙时节,女始至夫家,稍助工作,工未完而复母家矣。青年男女自由唱歌,唱酬既洽,难免淫奔,或有妊,而遂归夫家同居(俗谓坐家)。或夫妻如仇,数十年不愿规面(俗谓不坐家),因野合而成夫妻者,随处皆有,人亦不以为怪”(民国《马关县志?风俗志》)。又载,“沙人”“既婚之夕,女随伴多,男女不同室,次日即回女家。值农忙来婿家相助,仍臼回去,必待外娠生子方归”(民国《丘北县志》卷二)。有的志书把此种“不落夫家”婚俗归咎于壮族的早婚,认为“既小无知,何有夫妻之情感,其不维家之恶俗,岂非此故耶”(民国《马关县志?风俗志》)。其实,此乃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一种风俗遗留。已婚女子在“不坐家”期间,社会观念仍认为是姑娘,有权与青年男子对唱山歌和进行其他自由社交。但若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以至怀孕,如被发现,须由“寨老”调处,对通奸男子进行处罚,处罚方法通常是以五尺红布挂于门上,表示为原夫“接红” ;同时赔偿原夫部分礼银,以示歉意。此种情况,多不离婚,甚而原夫父母竞为其子解嘲,劝子无须介意。如通奸男子将女子拐去,原夫有权邀亲友追究,拐骗者必须向原夫退赔全部札金。已婚女子“不落夫家”时间一般以是否怀孕生子为限,若三五年仍不孕,而且弟妹已长大结婚,这时即便不孕也得“落夫家”,反之则行改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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